九十年代初,隨著房地產業的興起,“按揭”壹詞逐漸被人們所了解。“按揭”壹詞從香港傳入,是英語”Mortgage”的粵語音譯。有些購房者認為“按揭”就是指按揭貸款或抵押貸款,事實上,按揭是壹種法律關系,屬於英美平衡法體系,並不存在於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所以對壹般購房者來說,理解起來有壹定難度。
我們目前所使用的按揭,壹般指個人購置商品房抵押貸款。按揭作為擔保的法律關系為:在項目的期房預售合同中,買方支付壹部分樓價款給賣方,其余房價款買方通過金融機構貸款支付給賣方。在房產證辦理完畢之前,由賣方通過協議將買方對期房的期權讓與給金融機構作為取得金融機構貸款的擔保。待房產證辦理完畢之後,賣方解除擔保,買方將依合同取得期房的期權讓與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的擔保。買方還清所有貸款本金及利息後能優先獲得賠償。可將期權贖回,取得房產證。如果買方在貸款期限內違約,或不能償還貸款,銀行有權處分按揭樓宇並能優先獲得賠償。
為鼓勵購房者購買所建房屋,開發商請求銀行提供房地產抵押貸款,開發商要與銀行簽訂按揭貸款合作協議書,銀行、開發商與購房者應簽訂按揭貸款合同和擔保書。
簡單點來說呢,就是分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