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北京為例,根據《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支出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5%;
(七)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發生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農民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服刑期滿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職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壹)、(五)、(六)、(七)、(八)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時提取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擴展數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住房公積金可以用於購買政府債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百度百科-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