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
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他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人所有的財產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拍賣、變賣財產所得,在抵押權人、質權人或者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和擔保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參與分配的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法律規定的順序中優先於有優先權和擔保權的債權人後,按照各案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被執行人的財產分配給全體債權人後,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剩余債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繼續執行。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的有關規定: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如果財產價值較低或者按照通常的方法很容易確定價格,可以不進行評估。
人民法院應當允許當事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評估。
人民法院評估被執行人股權時,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相關企業拒絕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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