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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沒還完房子怎麽處理,拍賣了錢怎麽處理?

法院清償債權人所欠全部費用後,剩余款項將返還債務人。資不抵債的債務人仍需用其他財產償還,剩余款項按照購房時合同約定的財產所有權人的歸屬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

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他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人所有的財產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拍賣、變賣財產所得,在抵押權人、質權人或者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和擔保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參與分配的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法律規定的順序中優先於有優先權和擔保權的債權人後,按照各案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被執行人的財產分配給全體債權人後,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剩余債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繼續執行。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的有關規定: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如果財產價值較低或者按照通常的方法很容易確定價格,可以不進行評估。

人民法院應當允許當事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評估。

人民法院評估被執行人股權時,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相關企業拒絕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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