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礦業權轉讓管理暫行規定》,辦理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抵押備案申請;
2.采礦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3.采礦權人的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或企業的營業執照。
投資者和合夥事務合夥人的身份證。
(如委托,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
4.采礦權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原件);礦山企業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頒發的采礦權無爭議且無非法采礦行為證據;
5、有效的礦業權價值評估報告;
6.礦業權有償取得(處置)證明。
辦理程序為行政服務大廳國土資源窗口受理、礦產開發處審核、局領導審核或簽發、審批結果出具、行政服務大廳國土資源窗口領取。辦理時間為20個工作日,不收費。
7.采礦權抵押時,采礦權人應當持抵押合同和采礦許可證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采礦權抵押解除後20日內,采礦權人應當書面告知登記機關。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設立的礦業權抵押無效。
8.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申請實現抵押權,並依法從處置礦業權的收益中受償。新設采礦權人應當符合法定資格條件,當事人應當依法辦理采礦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采礦權人許可證被吊銷時,由此產生的後果由債務人承擔。
9.凡無償取得國家出資采礦權的,在設定抵押權前應當依法繳納采礦權價款,否則抵押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