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付稅款不會因借款而增加,而是會因貸款而減少。應交稅費屬於債務會計科目,記賬時必須遵循債務會計科目的記賬規則;
2.應納稅的債務人應核算實際繳納的各種稅款,出借人應核算應繳納而未繳納的各種稅款;
3.但由於應納稅明細科目較多,其他明細科目基本遵循少借多貸的記賬規則。但“應交稅費及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畢竟特殊,需要單獨記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征收和停征以及減、免、退、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國務院有法律授權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征收、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第五條國務院稅務機關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稅收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和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