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銀行工作人員使用偽造公章或者銷售虛假理財產品的,其行為構成表見代理,銀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銀行職員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銀行職員取走客戶的款項不構成職務犯罪,但銀行對其實施的犯罪存在明顯過錯,且過錯行為與客戶的經濟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銀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因金融合同糾紛提起訴訟,要求銀行承擔違約責任,但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銀行從業人員的行為構成職務行為或者表見代理的,銀行不承擔責任;不能證明銀行對其員工的犯罪行為有明顯過錯,也不能證明銀行與客戶的經濟損失之間存在關聯。當事人主張銀行承擔侵權責任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四條商業銀行應當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以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率為原則進行自律。
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
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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