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人在貸款的時候會選擇銀行貸款,主要是覺得銀行可靠,可是大家知道銀行也有權提前收回貸款這種情況嗎?接下來,就介紹下哪些情況下,銀行有權會提前收回貸款。 相信大家在簽借貸合同的時候,往往有這樣壹則條款:甲方(借款方)不配合或者拒絕接受乙方(貸款方)對其使用借款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監督,乙方通知後7日內予以改正,並采取令乙方滿意的補救措施,否則乙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預期年化利率按日計收違約金。
銀行有權提前收回貸款的情況如下:
壹、在消費貸款方式下,借款人在貸款後沒有按約定遞交用途類發票; 二、借款人不願配合銀行審查,無法提供銀行要求的資料; 三、借款人因攤上官司導致抵押物被法院查封,此時銀行會因抵押物失去變現能力而對借款人下令稱:在指定期限內解除司法查封或另提等值抵押物,否則有權依照合同,提前收回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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