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規定,同壹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其他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清償其份額。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與破產財產分配,提前行使追償權。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壹)主合同當事人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擔保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
擴展數據:
法院認為,本案當事人簽訂的連帶保證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有效合同;有效的合同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都應當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自願為聯保貸款戶提供財務擔保的,按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法官提醒,中國人愛面子,在乎人情,卻不知道壹不小心就可能鬧上法庭。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民間資本的流通趨於頻繁和多元化,因借貸糾紛引發的民事訴訟越來越多。在與他人簽訂借款合同時,要時刻註意自己的權利,提高對合同規範重要性的認識,從根本上減少借款糾紛的發生。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人民網-五戶人家不可原諒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