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最好的辦法就是盡可能的聯系客戶,因為換手機的時候個人信息還在。現在很多電話都是實名登記制,銀行還是有辦法聯系到客戶的,說說不還的後果。很多人應該還是要還的。
但這樣的信息公開也涉嫌侵犯公民個人隱私。雖然這份催款通知並沒有透露這些欠費學生的身份證號等核心信息,但壹些詳細的家庭住址信息已經能夠準確定位當事人。比如有的學生家庭住址公開,有的去村組,甚至“具體到幾個單位”。這些都是關系到個人隱私和安全的重要信息。
在我看來,公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手段是壹把雙刃劍。即使是出於正當目的,有壹定的實際效果,也必須慎用,不能擴大公開範圍,從而侵犯公民的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否則,債權人也應依據《侵權責任法》對侵犯公民合法權利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於法治社會來說,公民履行契約的意識來源於契約精神。如果在這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出現“持續負債”等現象,承擔違約責任、信用懲戒等法律後果,就應該成為公民誠實守信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