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在辦理對外擔保和國內貸款後,必須向外匯局提交對外擔保項下的貸款和履約情況說明,履約時無需外匯局審批。
外保內貸是境外公司向境外機構申請的融資保函。這個業務的前提是人民幣不可自由兌換。目前,外資保險和國內貸款僅限於外商投資企業。如果需要履行合同,國內企業需要滿足窮賭的要求。
在外保內貸業務中發生履約擔保的,境內債務人在向境外擔保人清償債務前,未經外匯局批準,應暫停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合同;已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但尚未提款或提款未全部提款的,境內債務人未經所在地外匯局批準,應暫停新的提款。根據這壹規定,應關註債務人是否因外保內貸業務的擔保履行而處於中止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合同的狀態。債務人存在此類情形,並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合同或新提款的,將根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業務操作指引》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對債務人進行處罰,即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並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