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的在建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權在登記時成立。
第四百零六條 在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抵押財產轉讓的,不影響抵押權。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抵押權人能夠證明轉讓抵押財產可能對抵押權造成損害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的價款預存給抵押權人。 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