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貸款調查的實際業務操作中,降低或變相放寬準入條件,為貸款的審查、發放和管理埋下了風險隱患;
2.在貸款審查方面,存在的問題不能及時發現,對不合格的貸款申請不能及時處理,影響了審查功能;
3.在貸後管理方面,貸款發放後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未及時發現預警信號或發現預警信號不及時、處置不及時、效果不佳等問題,導致貸後管理缺乏深度和細節,對防範信用風險的作用不夠明顯。
大多數銀行信貸風險不是由信貸員自己承擔的,但如果存在信貸員聯合貸款欺詐的問題,他們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並被判處監禁。
擴展數據
“強監管”要求銀行加強貸後管理。
為督促指導商業銀行加強貸後管理,有效防範信貸風險,2009年以來,銀監會先後出臺“三個辦法壹個指引”。明確要求銀行充分重視其貸後管理工作,采取壹系列有針對性的貸後檢查措施,有效防範風險。
然而,長期以來,大多數銀行都更重視貸款而不是貸款。2065438+2007年,中國銀監會連續開展“334”等壹系列專項檢查,開啟了我國銀行業強監管時代。大量銀行被處罰和重罰的直接原因是“在信貸業務中,未按規定進行貸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