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未歸還,新增貸款用於償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根據借款人的實際還款能力認定不良貸款。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的,屬於正常貸款:
(壹)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正常,能按時支付利息;
(2)重新辦理貸款手續;
(3)貸款擔保有效;
(4)是循環貸款。
2.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要求,應納入正常貸款的,由信貸管理部門提出書面意見,經信貸風險管理部門審核,報主管行長批準後,由會計部門辦理劃轉手續。
3、對於逾期貸款,應在貸款到期的次日,由計算機系統自動或由會計部門轉入逾期貸款;對於呆滯貸款,應在逾期貸款達到規定年限的次日,由計算機系統或會計部門自動轉入呆滯貸款賬戶。
擴展數據: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監管職責對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認定和貸款質量的真實性進行監管,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的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對轄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和城市商業銀行的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應不定期對商業銀行制定的不良貸款認定政策進行評估,檢查商業銀行執行本辦法的情況和貸款質量的真實程度。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總量和各地區變化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檢查結果將作為對商業銀行監管和評價的重要內容。人民銀行應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應制定具體整改措施,並將整改情況報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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