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13條規定,未來收回逾期90天以上的貸款時,應先扣除本金,再償還利息。原來的系統就是這樣處理逾期貸款的。
其次,雖然財政部於2005年廢除了上述制度,但新會計準則第22號並未明確規定銀行收回逾期貸款的順序。因此,現有條例已經失效,而新條例沒有處理這個問題。
此外,最高院有司法解釋規定,實現合同債權時,應先扣除費用,再扣除利息,最後扣除本金。這壹解釋針對的是合同債權,但對銀行收回逾期貸款也有壹定的參考意義。
從銀行的角度來看,先扣本金更合適。在貸款逾期的情況下,可能會有本金損失的風險。如果在收回資金後先扣除本金,銀行可以減少利潤進行撥備,便於核銷壞賬。此外,如果先扣除利息,銀行還需要對利息收入納稅。
綜上所述,雖然新會計準則沒有明確規定順序,但根據原規定、司法解釋和銀行的利益,先扣除本金更為合理。
擴展數據:
銀行回收逾期貸款的方式和順序可能會受到監管機構的制度要求和內部方法的約束,具體情況需要參考地方法律法規和銀行自身的操作規範。因此,如果您急需金融當局關於先扣留本金的最新規定,我建議您咨詢相關部門或銀行機構以獲取準確信息。
以上是根據相關規定和解釋,以及從銀行的角度出發,對銀行應先扣除本金還是先扣除利息以收回逾期貸款這壹問題的回答。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