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保證人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
貸款保證人是指有能力代表保證人和債權人清償債務,可以作為保證人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機構和社會團體不得為擔保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擔保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擔保;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有權拒絕強令其為他人提供擔保。
貸款擔保人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在當地城鎮有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工作和收入相對穩定;
3、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其賬戶已繳存1年以上;
4.無公積金貸款余額及其他壞賬;
5.借款人在全部償還貸款本息或撤銷擔保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6.擔保人年齡和擔保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自然人擔保應當提供擔保人身份證、戶口簿、收入證明和住房公積金賬號,並與受委托銀行簽訂擔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