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貸後錢監管方面,經營貸比消費貸款的政策寬松了些許,壹般而言,監管企業的貸款用途只需查看企業的購銷合同,而消費貸款則不然,除了合同之外,絕大多數銀行還要求借款人提供用途類發票,由此可見,個人若是在貸款用途上玩貓膩,還需用稅費來為偷梁換柱的貸款用途埋單,頗有得不償失的意味。
3、除了查看消費憑證,當批貸金額越過“紅線”,數額較大時,部分銀行會瞬間繃緊神經,采納受托支付的方式將錢匯至客戶合作商戶的對公賬戶,目的是為了減小錢被挪用的風險。
4、銀行如此細致入微當屬無奈之舉,終歸利息低、利潤薄,風險自然要盡量縮小在可控範圍內,避免得不償失。而民間借貸機構則不然,對於貸款用途它走的是放養式路線,無所謂錢去向何方,無所謂貸款用於何處,只要可以按時足額還款便能使得它無所畏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