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貨幣政策事項作出決定後,應當執行,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NPC常務委員會提交貨幣政策和金融業運行情況的工作報告。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的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屬於國家所有。
第九條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