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條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約定變更抵押順序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但是,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權的變更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抵押,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提供擔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