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他項權利”是指主要指房地產“質押”的他項權利。
住房的其他權利
房屋他項權利是指因房屋所有權而產生的抵押權、租賃權、抵押權、繼續權等權利。
(1)典權:指房屋所有人將房屋典當給他人以獲取利益的權利。房屋典當是指抵押權人以價款從房屋所有權人處取得房屋使用權的行為。典當人與典當人(房屋所有權人)應訂立契約,約定回贖期限(即期限),壹般為3年至10年。到期時,當鋪老板會付清價款,贖回房子。標價沒利息,房子沒房錢。
(2)質權:是在不轉移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下,將標的物的權利置於他人支配之下的壹種方式。質權人仍享有對標的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但無權處分。質權人不得隨意處分質權人。合同到期,質權人未達成合同約定,質權人可以拍賣質權人,先行獲得賠償。
租賃權: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租給他人的權利。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房屋價款的行為。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權後,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處分出租的房屋是違法的,但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