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關於到期合同的續簽,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因為法律並沒有強制性要求合同必須續簽或者不續簽,所以當事人在處理這個問題上有很大的隨意性。如雙方未達成協議,雙方可在合同期滿前的合理期限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續簽合同。如果對方願意續約,雙方都可以續約。如果壹方不同意續簽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將在合同到期時終止。需要註意的是,勞動合同期限即將屆滿時,用人單位可以依法發出續訂意向,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的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為此時是勞動者的原因,勞動關系無法繼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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