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從金融機構挪用信貸資金,以高息貸給借款人;
(二)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資金,將借款人知道或者應當事先知道的資金用於牟利的;
(三)貸款人知道或者應當事先知道該貸款將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但仍提供該貸款的;
(四)違反社會秩序和良好習慣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壹)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壹)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