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自己的股權投資,但是要具備以下條件:1、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2、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3、出資人已履行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4、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風險提示:出資人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當事人應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應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可以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壹)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