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在銀行放貸前,需要向銀行寫借據。 2、與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只表明雙方達成了借款的協議,但並不等於銀行就把貸款給貸款人,即不等於借款人收到了銀行的貸款。借據是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憑據,銀行貸款借據知識規定表明銀行已於xx年xx月xx日向借款人發放了多少貸款,也表明借款人已經收到了銀行的貸款。可見,借據是應當有的。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流動資金貸款辦法》 第二十四條 由於特殊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應提前十五天向建設銀行提出貸款展期的書面申請,建設銀行視情況可決定是否展期;經審查同意貸款展期的,需簽訂《展期還款協議書》。如原貸款是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則在辦理展期貸款手續時需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展期的書面證明(或續簽相應的合同)。展期只限壹次。借款人貸款展期書面申請未獲同意,借款人要按期歸還貸款。展期貸款到期,借款人要按期歸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