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同壹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
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壹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有義務保證全部債權的實現。
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其他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清償其份額。
對此,我國《擔保法》第七條規定,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
第二十壹條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保證期間,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