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兵的政治審查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現役:(九)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對其有重大影響的親屬受過刑事處罰、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或者有尚未查清的嚴重違法問題,有包庇或者打擊報復行為的;
第九條除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外,對政治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單位招聘的新兵,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招聘:(八)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親屬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黨籍或者公職的;(十三)其他不符合政治條件特殊要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