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三)使用虛假文件的;
(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長沙形成的《全國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精神,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通過詐騙手段非法取得資金,造成大量資金無法返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卻騙取大量資金;
(二)非法獲取資金後潛逃的;
(三)隨意騙取資金的;
(四)利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逃避、轉移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戶,或者進行虛假破產、虛假破產逃避回籠資金的;
(七)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且拒不歸還的。但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僅僅因為財產不能返還就以金融詐騙論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