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蚌埠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細則(暫行)》
第3條目標和條件
(壹)貸款對象是指在我市以外的其他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含)以上的繳存職工。
在我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我市以外其他城市購房並在購房地申請貸款,執行購房地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政策。
(二)貸款條件申請異地貸款應當符合我市現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有關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蚌埠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且是所購住房的產權人,本人(或配偶)具有蚌埠市戶籍;
2.申請人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地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含)以上,賬戶狀態正常;
3.申請人及其配偶從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或首筆住房公積金貸款已結清(含住房公積金繳存地),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住房;
4.申請人及其配偶信用良好。中國人民銀行信息系統顯示,無連續三期或六期及以上貸款和信用卡違約還款記錄;
5.申請人有穩定的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申請人及其配偶在異地無其他可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商業貸款或債務;
6、實施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核準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