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禁止工作人員個人在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和工作人員為他人擔保貸款、介紹貸款,具體包括以下處理方式:
1.工作人員在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
對工作人員的個人貸款(不含純個人消費性質的貸款,純個人消費性質貸款不含個人投資類貸款),不管是否到期,都應在清理期限內進行償還。對不能按期還款的,由所在單位責令其本人做出還款書面承諾;對還款書面承諾到期仍不能按期還款的,由所在單位要求當事人離崗還貸,並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2.工作人員為他人擔保貸款。
為他人擔保貸款的,由貸款人所在單位責令其按有關法規和規定辦理轉擔保手續,不能辦理轉擔保手續的,應落實保證責任,並以其本人財產補辦抵押手續。貸款到期不能歸還的,由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並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3.工作人員為他人介紹貸款。
對於工作人員介紹的貸款,由所在單位責令介紹人限期核實借款手續、落實借款人還款計劃;貸款到期不能歸還的,由所在單位要求當事人離崗清收,並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
(壹)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