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信用報告有以下情況之壹的,不予貸款:
(壹)借款申請人或其配偶有尚未償還的逾期貸款的;
(二)借款申請人準貸記卡或貸記卡透支逾期未還的;
(三)近2年內,借款申請人貸款(不含助學貸款)逾期連續達到6期的。
二、信用報告有以下情況之壹,且未達到以上第壹條所列情況的,在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出具書面情況說明,並簽署《按時足額還款承諾書》後,可予貸款:
(壹)近2年內,借款申請人貸款逾期連續達到3至5期,或者助學貸款逾期達到180天的;
(二)近2年內,借款申請人貸款(不含助學貸款)逾期累計達到3期,但貸款逾期連續少於6期的;
(三)近1年內,借款申請人準貸記卡透支逾期達到180天的;
(四)近1年內,借款申請人貸記卡透支逾期連續或累計達到3期的。
三、貸記卡透支逾期記錄全部是因未繳納年費所致,且無其他交易記錄的,可予貸款。
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執行。此前,國管分中心印發的文件有與本通知規定不壹致的,均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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