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四十二條因身體條件不合格退出現役的,須經駐軍醫院檢查證明(武警部隊須經總隊醫院或地方、市人民醫院檢查),師(旅、武警總隊)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查,報師(旅、武警總隊)以上單位指揮機關批準。
第四十三條部隊應當對退回的新兵做好思想工作,辦理退兵手續,退回原征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
第四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應當按照規定接收部隊退回的不合格新兵,並通知原招收的縣、市征兵辦公室收回,取消其入伍手續,由當地公安機關予以落戶;允許原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復工,允許原高等學校的學生按照有關規定復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