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進壹步加強金融支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壹條第(四)項,應改進受疫情影響的社會民生領域的金融服務。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或隔離人員、因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與疫情防控人員、因疫情暫時失去收入來源人員等,金融機構適當傾斜信貸政策,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推遲還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可延期壹年並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支持。金融機構應優先考慮感染新型肺炎或因疫情受損的客戶,適當擴大責任範圍,並進行全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