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金融機構適當傾斜信貸政策,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對因新型肺炎感染住院或隔離的人員、因疫情需要隔離觀察的人員、參與疫情防控的人員、因疫情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等,合理推遲還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可展期壹年。
2.金融機構應當合理調整逾期信用記錄的報送。對因新型肺炎住院或隔離的、因疫情防控需要隔離的、參與疫情防控的,因疫情影響未及時還款的,可不提交相關逾期貸款作為逾期記錄,已提交的予以調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貸款用途、還款能力和還款方式。商業銀行貸款實行貸款審查與分級審批相分離的制度。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應當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約定貸款種類、貸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以及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