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加強金融支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三條第(三)項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地區、行業和企業提供差異化、優惠性金融服務。金融機構應調整區域融資政策、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實施差異化績效考核辦法等措施,增強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金融供給能力。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因疫情暫時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難以償還貸款的,可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降低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克服疫情災害影響。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取消反擔保要求並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用。對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將減半收取再擔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