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無法及時還款。經接入機構確認,相關逾期貸款無逾期記錄可提交,已提交的可調整。
因疫情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企業,可按照調整後的還款安排提交信用記錄。
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加強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通知》第三條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地區、行業和企業提供差異化、優惠性金融服務。金融機構要調整區域融資政策、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實施差異化績效考核辦法等措施,增強疫情嚴重地區的金融供給能力。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時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受疫情嚴重影響的企業到期償還貸款有困難的,可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降低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克服疫情災害影響。各級政府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取消反擔保要求,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用。對疫情嚴重地區的融資性擔保再擔保機構,國家融資性擔保基金減半收取再擔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