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違法違規,是指違反《商業銀行法》、《民法典》、《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貸資金管理辦法》等壹切有關信貸管理的法律或行政法規。
對借款人依法符合貸款條件的,應當審查而未審查的;依法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和貸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進行調查評估,而未進行調查評估的;
依法應當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而不是簽訂合同;
借款人雖然符合要求,但沒有經過仔細、詳細、全面、深入的審查,就做出了合格的決定。明知申請借款人不符合條件,但為了給他發放貸款,向審批貸款的領導謊報情節或隱瞞真相;
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條件,但由於人事關系或者收受借款人賄賂和壹定利益,利用職權擅自向其發放貸款;
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定,擅自提高貸款利率和放寬其他條件發放貸款;
簽訂借款合同,利用職權授意或親自未明確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等壹些重要條款;超越自己的權限,擅自審批貸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