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中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人不壹致如何處理的批復》和《公安部關於機動車財產轉移時間的批復》,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準予或者不準予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所有權登記。
動產所有權的判斷,應當依據《物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行駛證登記人辯稱車籍屬於自己,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投資人出資購買爭議汽車的,原告有權占有、使用和管理爭議汽車,並應確認爭議汽車歸投資人所有。
擴展數據:
法官提醒,對於實際購車人來說,如果“車主”(被點名的人)反悔,可能導致錢車雙失;登記人有外債的,也可以將車輛視為登記人的財產,由法院強制執行;如果註冊成功,註冊人還可以出售或報廢車輛。
對於前端的人來說,也有風險。首先,車輛發生事故,雖然車輛實際所有人在駕駛,但車輛登記人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其次,如果實際購車人未能按時還款,會導致被指名人信用受損;
此外,在車輛違章扣分和罰款方面,註冊人也要承擔行政處罰的風險。所以還是要依法依規辦事,千萬不要鉆所謂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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