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在監管銀行業務中的借貸行為方面,有明確的指導原則,被稱為“七個不準”禁令。這些規定包括:不準以貸轉存、存貸掛鉤、以貸收費、浮利分費、借貸搭售、壹浮到頂以及轉嫁成本。這些禁止性措施旨在維護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確保貸款業務的合規進行,而非直接幹預銀行的貸款審批流程,而是通過宏觀指導影響銀行的決策。
貸款被視為獨立的經濟行為,銀行在審批第二筆貸款時,會考慮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包括其已有的貸款負債。這意味著,如果妳能夠獲得第二次貸款,通常是因為銀行相信妳的償債能力,即使妳已有貸款在身。
關於“以貸還貸”的認定,通常需要通過證據來判斷是否有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的***同意圖。在沒有明確書面約定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會根據某些跡象進行推定,如貸款未實際發放、借款人短時間內歸還舊貸且金額恰好等於舊貸款本息等。金融機構和借款人必須***同達成“以貸還貸”的***識,否則這種行為不被默認為“以貸還貸”。
總的來說,銀監會的規則旨在防止不當的借貸行為,但同時也強調了貸款的獨立性和借款人的信用評估,只有在明確的***同意圖和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才可能涉及“以貸還貸”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