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的《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3號——驗資》的相關規定,除了對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等實物資產進行觀察和清點外,還需要驗證出資前的產權是否屬於出資人。對於驗資時需要辦理過戶手續但尚未辦結的實物,應檢查被審計單位與其出資人之間是否簽訂了在規定期限內辦結過戶手續的承諾書。用於抵押的實物資產不能用於出資,因為其所有權尚未確定,除非在驗證日期前註銷抵押。
驗證時,可從被驗證單位獲得以下信息,以確定股東投入的實物資產是否抵押:
1.實物資產的原始發票,如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購房原始發票或設備購置原始發票等。如果這些資產已經用於抵押,原始發票壹般存放在銀行;
2.要求被審計企業提供截至現場工作日被審計單位的貸款卡信息。如果被審計單位的資產已經被抵押,這些信息壹般可以顯示這些信息;
3.要求被審計單位的管理當局就核實該資產未被抵押或設定擔保作出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