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西雙版納州旅居史來紅河州人員:
對9月22-28日離開西雙版納州人員,實行“3天2檢”。
對9月29日以來離開西雙版納州人員,采取“3+4”管控措施,不具備居家健康監測條件的,實行7天集中隔離。
二、抵紅河州前7天有貴州、西藏、新疆、內蒙古、四川省等地旅居史人員,管控措施如下:
西藏、貴州、新疆、內蒙古旅居史來紅河州人員,實行7天集中隔離。隔離期間完成5次核酸檢測,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時間從離開西藏、貴州、新疆、內蒙古之日算起。根據風險研判,超過7天的,至少完成“3天2檢”。
四川旅居史來紅河州人員。采取“3+4”防控措施。防控措施從離開四川之日算起。根據風險研判,超過7天的,至少完成“3天2檢”。
各地要嚴格落實“首站負責制”,需集中隔離人員及時閉環轉運至集中隔離點。以上各地區來紅河州人員要主動配合社區落實管控措施,入紅河州需持24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並執行“落地檢”和“3天2檢”,前期已落實隔離管控的人員,按照前期管控措施執行,不足7天的,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補足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或居家健康監測的時間差距,完成管控期限、核酸檢測陰性的及時解除隔離管控措施。居家健康監測或健康跟蹤監測期間不外出,由屬地指揮部安排上門采集核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