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購買的住房應在宜昌區域內。
主借款人年齡應在法定退休年齡內,即壹般為男性18至60周歲之間、女性18至55周歲之間,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其他借款人年齡應在18至65周歲之間,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主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全國各地住房公積金繳存機構連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個人繳存狀態正常。
2.必須為購房人。
3.公積金繳存地或戶籍所在地須在宜昌區域內。
除主借款人外,其他借款人在全國各地住房公積金繳存機構連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個人繳存狀態正常的,可參與貸款額度計算。
借款人具有償還貸款的能力,個人信用良好,《個人信用報告》符合《宜昌住房公積金中心個人貸款信用評價規範》。
借款人沒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所購房屋用途為住宅且權利性質為出讓的,房屋產權已全部過戶至借款人名下,能夠辦理抵押。若申請公積金組合貸款的待中心與商業銀行審批通過後才能過戶。
申請借款時間在購買住房1年以內。
已交付了首付款:
1.房齡≤20年的,首套首貸住房已交付總房價20%以上的房款,第二套住房已交付總房價50%以上的房款;
2.20年<房齡≤30年的,已交付了住房總房價60%以上的房款。
所購住房為首套首貸或第二套住房。
首次或第二次辦理公積金貸款。
購買第二套住房未提取公積金。
符合本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