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是在“公積金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人;
2、借款人購買的是貸款人認可的經濟適用住房;
3、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有關證明文件;
5、借款人同意將其與開發商簽訂的《住房銷售合同》項下所列房產抵押給貸款人,賦予貸款人優先抵押權和受償權,作為償還本息的保證;
6、借款人有支付不低於購房所需資金30%款項的能力;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