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材料:
借款人在本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1.身份材料
所有借款人身份證原件。
所有房屋出售人身份證原件。
2.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1份。
3.家庭關系材料
借款人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
父母與子女***同借款的,提供同壹居民戶口簿、獨生子女證、醫學出生證明、職工履歷表任意壹項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
4.購房證明材料
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1份。
已過戶的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3份。
湖北增值稅普通發票原件及復印件2份。
房屋評估報告原件1份。
購房所在地、公積金繳存地、戶籍所在地等相關工作生活地的房管或不動產部門出具的所有借款人家庭現有住房查詢結果證明原件。家庭現有住房查詢結果證明沒有載明有效期的,有效期為2個月。
若借款人隱瞞其名下已擁有住房的,待全國不動產統壹聯網查詢或被公積金中心查實後,將視為借款人騙貸行為,公積金中心有權單方面解除與借款人簽訂的《宜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借款合同》,並納入“宜昌市信用信息公***服務平臺”個人失信信息,依法追究借款人相關責任。
借款人個人信用報告原件,有效期為2個月。
在宜昌城區辦理公積金貸款的,需借款人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到市行政服務中心五樓自助設備上打印。
在縣市區營業部辦理公積金貸款的,按各縣市區營業部要求打印。
5.其他材料
主借款人宜昌區域的銀行儲蓄卡。
房屋出售方須提供可辦理轉賬的,與借款人貸款受理銀行壹致的任壹網點的儲蓄卡。
借款人在本中心以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1、以上第條所需材料。
2、繳存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出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