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對財物和行為都可以是強制執行標的,而對於按揭房來說,雖然購買並沒有取得全部的所有權,但房屋依舊屬於公民的財產,故此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但是由於房屋屬於按揭房且貸款沒有償還完畢,銀行對房屋享有抵押權,法院僅能查封該房屋,只有等到貸款還清,銀行解除抵押之後,法院才能對房屋采取拍賣等強制執行措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按揭房拍賣款優先償還銀行貸款,剩余的再用於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壹條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采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並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