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購貨合同約定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理。
(2)合同沒有約定的,根據不同情況處理:1。壹般情況下,貸款比例的變化不會必然導致買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買方可以通過其他渠道籌集資金履行付款義務。因此,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壹般不能以貸款比例變更等政策原因為由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2.如果買方能證明貸款不足或失敗,將嚴重影響其履約能力。實際上是無法繼續履行購房的,買房失敗是銀行大幅提高首付比例而非購房者信用不高等個人原因造成的。買受人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可以退房,不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見,國家政策規定是壹種特殊的變更,可以認為是合同法上的情勢變更。不是購房者自己的意願,是客觀上的不履行。應解除合同,退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