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做好種豬場和規模豬場流動資金貸款貼息工作的通知第壹條省級農業信用擔保公司要充分發揮政策性功能,積極為種豬場(含地方種豬養殖場)和年產5000頭以上規模豬場提供信用擔保服務。鼓勵豬舍等地上附著物,養豬等。作為反擔保措施。對擔保貸款到期的農戶實行延期擔保,推動銀行等金融機構實行不還貸款;為單戶農場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654.38+00萬元;對200萬元至10萬元(含)之間的擔保項目,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19 10 31,可納入“雙控”考核範圍,按規定可享受擔保費補貼和業務獎勵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