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借款人可以直接向生源地貸款人申請商業性助學貸款,即申請助學貸款,也可以在學校所在地申請商業性助學貸款,即申請助學貸款;但貸款人不得接受借款人在原籍和就讀地重復申請貸款。
第十七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商業性助學貸款申請時,應要求對方提交書面貸款申請,填寫相關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文件、證件和資料:
(1)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證件的原件),並提供上述證件的復印件;
(2)貸款人要求的借款人與其法定代表人關系的證明;
(三)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員的經濟收入證明;
(四)借款人為新生提供學校的錄取通知書或錄取通知書,借款人已在校的提供學生證或其他學籍證明;
(5)借款人在校學習期間所需學費、住宿費、生活費總額的相關材料;
(六)以房產作抵押的,應提供抵押物的證明及所有權人(包括房產所有權人)簽署的同意抵押(質押)的承諾書,抵押物應提交貸款人認可的機構出具的價值評估報告,抵押物應提供權利證書。抵押物有第三方擔保的,應出具書面文件及相關信用證明材料。
(七)借款人和擔保人應親自出具並簽署書面授權,同意銀行查詢其個人信用信息;
(8)貸款人要求的其他證明文件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