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高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暫行辦法》。
第二條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學費由國家給予補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包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補償的學費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未全部償還前產生的利息。
第三條本辦法中,高校畢業生是指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本科生(含高職高專)、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定向、委托、在校學習期間已享受免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