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役。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關於住房公積金的其他規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納並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至住房公積金賬戶,受委托銀行將其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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