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債務人名下只有壹套房屋的,為保護債權人利益,法院可以將該房屋扣除五年至八年租金後執行。有下列情形之壹,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是其本人及其扶養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宅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對被執行人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宅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提供住房,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房屋可變價格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根據執行依據,被執行人交付的房屋,自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房屋是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