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前財產保全經法院依法受理並同意後,法院將依法查封、凍結被告財產;
2.原告應在30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保全將在時效後自動失效;
3.如果原告在30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保全將持續到判決生效。
訴前財產保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在財產保全後提出的債權具有財產給付的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保全措施可能給申請人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3.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
4.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綜上所述,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類似於去法院起訴。可以在起訴前申請,也可以在起訴時壹並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1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應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